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等5部委对货车非法改装动真格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7〕21号)正式发布。
针对五部委联合发文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很多公路运输从业者报以掌声,期待通知真正发挥效力,为交通、运输安全以及行业规范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通知本身也明确指出,此次行动将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具体到专项行动总体目标,通知则概括为以下三点:
①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
②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货车出厂上路;
③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货车生产、销售和道路运输新秩序,有效改善道路运输安全状况。
通知发出之后,就有卡车司机通过各种渠道留言称:政策虽好,但是害怕说一套做一套;也有卡车司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显然,大家对货车非法改装的治理情况十分关注,确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在里面。
只是,这一次的专项整治力度似乎空前,如果一些司机依旧我行我素,投机取巧,认为可以钻法规的空子,怕是要付出较之以往更严重的代价。
为什么这么说?其实可从治理工作的具体安排看出端倪。
根据通知,本次行动为期一年,自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同时,其将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① 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
该阶段内,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细化治理任务和分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小编点评:这一阶段,正是春节前期,留给运输企业和卡车司机的时间也因此不太多了。对于采用非法改装货车的公司和个体,去除春节长假以及已然过去的15天,1月份可用时间不过一周左右,这期间有关部门虽然是以宣传工作为主,但大家却是时候做好整改准备了。
② 重点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
该阶段内,各地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小编点评:虽然很多人对9.21治超新政的实施看法不同,有的人甚至认为其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执行效果有所偏差,与史上最严治超的名头有些不符,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其影响力和“杀伤力”确已令不少企业和司机深有感触。
所以,这次五部门联合发力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强度如果真的比肩或超过9.21治超新政,任谁也不可无视于它。特别是在即将到来的重点整治阶段,如果还是抱有侥幸心理,怕是最后坑的只能是企业和司机自己。
③ 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
该阶段内,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认真梳理专项整治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健全治理货车非法改装的长效机制。
小编点评:其实这一阶段不是无关痛痒,而是行动的一大重头工作,其看似收官,但却为之后相应治理方案的出台奠定基础。长效机制是否能接地气和更好实施,这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至关重要。
五大任务 使命必达
货车非法改装也要从源头治起
重头戏留在后面。
货车非法改装屡禁不止,堪称顽疾,自然有它的内在原因。如果想要根治,就得从根儿上撅起,所以通知给出的五大任务,这次算是“刀刀见肉”了。
① 开展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全面检查。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货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企业不能维持准入条件、不能维持正常经营或非法生产等行为的及时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问题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对于不能维持准入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产品申报和合格证信息上传。
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启动企业退出机制并实施特别公示。特别公示期间,暂停特别公示企业新产品申报。对在特别公示期内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对特别公示期满后仍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
a. 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及产品公告》;
b.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严厉处理。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认定意见,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c. 对属于《公告》内企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② 加大车辆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货车产品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集中深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市场等开展货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实际生产产品与《公告》车型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车型申报和合格证信息上传;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
加强对《公告》内企业合格证数据的监控,严厉打击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并暂停违法企业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切断非法改装车辆合格证来源。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车辆认证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责令指定认证机构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③ 加强车辆销售环节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机动车辆产品的抽检,重点排查和清理车辆运输车、罐式汽车和重型货车等车型。
对与《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的车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暂停或撤销有关车型《公告》,暂停相关企业新车型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所有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由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依法撤销或暂停有关车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④ 严把登记注册和技术检验关。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与《公告》车型不一致的,不予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产品及企业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质检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检验项目和标准,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⑤ 联合开展道路运输执法监管。
结合同步开展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的同时,加强对车厢栏板、弹簧板、悬浮轴、可伸缩结构、外廓尺寸等货车改装情况的检查,对非法改装的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改正、依法处罚。
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对于车辆运输车,执行《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
全面排查 健全机制
面对货车非法改装这次不手软
没有买卖,就没有非法改装。但如果没有非法改装的车辆,也就不会有买卖。
所以,源头治理的力度强弱才是专项行动顺利与否的一大基础。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源头治理一步到位?对此,针对专项行动展开,通知提出如下四点要求:
①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成立专项整治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② 全面排查整治。
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排查与突击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深入货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维修企业、经销企业等,重点检查有无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汽车产品,以及在用车非法改装等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依法严厉查处,大要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要强化对违规生产、销售和非法改装重点区域监管和问责,对车辆非法改装问题突出的省份,要对相关政府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
③ 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电视访谈等形式,多层面、全方位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博,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机动车违规生产销售、非法改装、违规登记检验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要加强典型宣传引导,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例,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名单和非法改装的厂家。
④ 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登记、检验、使用、维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要建立道路动态检查机制,充分利用公路服务区、治超点、交警执法站点等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例行检查。
要建立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调查车辆安全状况,倒查生产、销售、检验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肇事车辆存在非法改装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要建立信息汇总和报送机制,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5日前做好整治工作情况信息汇总,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并于2018年1月底前形成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